Home insurance claim Cases Analysis

家居保險個案賠償分析

ICB 16 索償時已經修理妥當,保險公司拒賠

被保險人在家中不慎把名貴手錶跌倒地上,立刻將手錶送到指定的維修 中心修理,兩星期後取回手錶便隨即根據 家居保險,向保險公司索取維修費用賠償.

保險公司提出索償時被保險人已經 將手錶修理妥當,導致理賠師 冇辦法評估有關賠償是否合理.因此導致違反保單條款 拒絕賠償,被保險人認為越期通知索償的 指控 並不恰當 因為他是在手錶位損毀後20天內提出索償.他也已經在你培師調查時向 展示受傷手錶的時針和標本等碎片.

投訴委員會認為,維修中心發出的收據列明手錶的錶盤 時針玻璃等軍地刮花 以及從手錶損毀零件的調查 君已足讓保險公司核實手錶的損毀程度.

僱主投訴委員會裁定疑點利益歸於被保險人,可以手錶的維修費用作為賠償.

故意鑿開水管費用不賠償

被保險人為單位投家居財物保險,及後發現廚房的洗手盆附近的磁磚滲水,即時通知大廈管理處處理,安排水管工翌日 堪察情況.水管工鑿開磁磚卻無法找出漏水的位置,但在廚房與隔壁的單位相連的 牆身下半部卻發現兩個小洞,才知道水是從隔離單位的水管中漏出來的。

由於受保單位的廚房牆壁和地板受損,並非意外事故導致,而是為了尋找漏水的源頭 故意鑿開,所以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相關的費用,投訴委員會裁定保險公司無需賠償有關的維修費用。

天台家具颱風後損失賠償嗎?

被保險人在住所天台的戶外帳篷及一套戶外家具被颱風破壞,他隨後就期家居保單向保險公司索 賠償 費用。被保險人認為,戶外家具擺放至與其家居內,並有帳篷及外牆包圍,是家居內的財物。

委員會認為有關物品是安裝或擺放於露天的天台,並不在家居內,裁定保險公司不賠償有關維修費用的決定合理。

家居漏水篇(一)

在2018年2月初,突然收到樓下單位通過小額錢債法庭的要求應訊通知,提出在2010年中時,樓下業主發現廁所天花有水漬,向管理處投訴,並轉介食環處跟進,後發現我的單位浴室連接洗手盆的熱水管有滲水情形。及後,經過協商,確定不用該洗手盆的熱水。之後便一直相安無事。在2015年7月,樓下業主又向管理處投訴所2010年所發現的水濕位置沒有乾透,反而變為鏽漬及滲漏。管理處再次轉介給食環處跟進。結果是沒能找出水源。樓下業主相信是2010年至2012年間,喉管內仍保存了水,並慢慢地繼續滲透到天花,導致鋼筋生鏽。樓下業主提出修理費接近40,000元。

我收到該索賠後,將有關所有文件交給家居保險公司處理,但保險公司依據保單條款中對被保險人的要求,所有發生的事故,無論是否屬賠償範圍內的事故,都應該立刻向保險公司申報。由於事故發生時間在8年前,儘管我剛收到法院的索賠的通知,我已經違反了保險規定,沒有在合適時間內申報有關的事故,所以不獲得賠償。

大家認為我需要負責樓下業主所要求的修理費用嗎?當考慮這個案時,是否能判斷水濕事故是否是在2010年、2012年、2015年的個別單一事件?還是這個案是一個連續性漏水事故?這會在法律上來看,是一個疏忽或滋擾的個案?

家居漏水篇(二)

上回提到樓下業主,突然在小額錢債法庭提出8年前水濕事故索賠約40,000元。家居保險公司認為我沒有立刻通知保險公司,違反了保險合同規定,拒絕賠償。如果沒有保險賠償,由我來負責8年前的水濕事故損失是否很冤?我可以有什麼解決這【自保損失】呢?

一般來說,樓下原告有責任證明上層業主有疏忽或沒有禁止水源繼續流往樓下,也應該有具體證明其損失由其水濕事故所做成。儘管樓下原告能夠提出食環處第一次報告證明其水源很有可能來自我家,但其索償注定失敗,原因有以下幾點;

  1. 如果沒有其他考慮因素(比方是大廈公契的規定),其索償期也必須要在事故發生日起計6年內提出索賠,除非特別情形外,其索賠個案不會得到法院認可。
  2. 食環處是在發現事故2週後做了一些基本的測試,從樓上單位以pond test方式來推論在浴室內積水後滲漏到樓下,而不是真正能證明某些水管破裂,其報告的準確性是有可能受到被告方所挑戰。樓下業主沒有提出邀請專家證人,如果被告方提出問題,又沒有專家證人回答有關的技術分析,原告方不一定能夠依賴報告作出事故原因的證明。
  3. 原告方沒有獨立第三者,例如公證行的報告確定其當時損失的範圍和金額,在這8年的時間內,其損失範圍是否單是一次或多次其他原因所做成的損失也不能確定,這對被告人來判斷其索賠金額是否和第一次事故有關聯做成障礙。也做成不公平。

最後,法官向原告解釋時限條例6年期限其的規定後,原告申請撤回案件,完結了整個個案。

在這裡,我極力建議受水濕的住戶一定要找公證行進行損失的評估,如果能夠要求對方負責方賠償你的損失,你也可以把公證行的費用也從負責第三方中索賠回來。

窗框或窗較是否家居保險?

被保險人因受保單位外的鹹水爆裂,客廳的分體式冷氣機、主人房窗口式冷氣機、窗框和窗鉸受損,向保險公司提出家居保險索償。由於窗框和窗較屬樓宇結構項目,不在家居保單的保障範圍內,兩台冷氣機側熟存放在露天地方,為保單不保事項,保險公司因此拒絕賠償。

投訴委員會裁定有關決定拒賠合理。